柳州艳照门事件始末 分手后的恶意报复由法律审判

发布日期:2020-05-19 11:13:14

风靡网上的柳州艳照门事件最近终于有了结果,现年41岁的叶某,于2008年4月与受害人小青相识并恋爱,其间,叶某拍摄了小青不少不雅照及视频,因种种原因,小青给叶某留下分手信后不知所终,为此,叶某多次在网上对小青进行威胁,这就是当时震惊一时的柳州艳照门事件。

柳州艳照门事件

分手本是一件很正常不过的事,叶某却经不起这样的打击,从去年6月6日开始,叶某陆续在其个人博客、空间发表博文,用“婊子”、“烂货”等不雅词语谩骂小青及其家人,同时公布小青的家庭电话、对小青发动人肉搜索等,同年当年12月8日和11日,叶某先后在博客和空间上发表两篇露骨描写与小青发生性行为的文章,同时附上两人合影及私密照片,此后,网上出现小青与叶某的不雅视频及照片,并迅速扩散,这也就是柳州艳照门事件。小青遂报警。

柳州艳照门事件

次年的1月6日,小青在经受这样的网络暴力后忍无可忍,提起了诉讼,法院认定被告人叶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本报3月26日曾报道),叶某不服,提起上诉,6月9日,柳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青以名誉侵权为由,将叶某诉至城中区法院,请求判决叶某立即停止侮辱行为,此后,莫某向柳州城中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诉称叶某在自己撰写的博文中,捏造事实诽谤她,多次指名道姓辱骂她和她家人,对她和家人的生活带来了很多困扰,她强调,叶某指责她私生活不检点、和领导同事之间有不轨行为等,均是捕风捉影,没有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柳州艳照门事件中,叶某在互联网上公然诋毁原告的行为,已经过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构成侮辱罪,但是,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意味着民事责任的免除,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柳州艳照门事件告诉我们分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方心存报复,女孩子们在恋爱时也要保护好自己,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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